申請外籍看護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巴金森氏症、漸凍人


勞委會於10091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2條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肢體障礙(限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經元等2類疾病)」得申請外籍看護工,並自100918日生效實施。


依據本標準第22條附表五公告修正前之規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及多重障礙等10項。但民眾反映被看護者因罹患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經元疾病(俗稱漸凍人),其身心功能已達須24小時照護,且其已領有肢體障礙重度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因肢體障礙不在本標準第22條附表五開放申請範圍內,故被看護者每3年仍需前往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評估,造成家屬極大負擔。勞委會基於人道考量,經邀集相關部會及神經學學會專家開會研商結論,巴金森氏症及運動神經元疾病(漸凍人),在目前醫學上屬於不可逆疾病,爰勞委會修正本標準第22條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肢體障礙(限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經元等2類疾病)」,是類被看護者得不經指定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逕依其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申請外籍看護工。


家庭中如有罹患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並持有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者,自100918日起,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並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媒合成功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以上資訊摘錄自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電子報(第一二三期) 100/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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